第一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,醫院應當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場 的情況下封存死亡病例討論記錄、疑難病例討論記錄、上級醫師查房記錄、會診意見、病程記錄等。
第二條 死亡病例討論記錄、疑難病例討論記錄、上級醫師查房記錄、會診意見、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啟封。
第三條 封存病歷參加人員,醫方為法規辦專職工作人員或者當事科主任、護士長,班后為總值班人員,患方為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人,死亡患者由其近親屬參加。
第四條 封存的病歷由醫院保管。
第五條 封存的病歷可以是復印件。
第六條 疑似輸液、輸血、注射、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,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,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院保管;需要檢驗的,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、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;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,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。
第七條 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后果,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,醫院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采供血機構派員到場。
第八條 疑似輸液、輸血、注射、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,醫患雙方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;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后果,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和啟封的,醫患雙方參加人員參照本制度第二條執行。